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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理巨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郎雪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2900MA****B7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云2901民初839号
    案号 (2020)云2901执16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刘海波与被告大理巨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 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已于2019年7月8日解除。 二、被告大理巨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海波返还工程款41,758.15元,支付违约金5.4万元、鉴定费7,800元,合计103,558.15元。 三、被告王小辉、王香在各自未对被告大理巨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资(被告王小辉为980万元,被告王香为1,02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中大理巨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8元,由原告刘海波负担4,491元,被告大理巨森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王小辉、王香共同负担1,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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