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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0069****92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5818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8
    发布日期 2021-04-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2342306元(小数点后保留整数)、利息(以代偿款2234230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担保费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50000元;二、被告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本金在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不能追偿范围内承担七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丁玉珍、王士军、王伟、沈雪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本金、利息、担保费本金、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宿迁裕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91元,由被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丁玉珍、王士军、王伟、沈雪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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