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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砥砺前行智能制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9316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11民初2710号
    案号 (2016)苏1311执34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30
    发布日期 2017-02-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苏利尔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6800元及利息(以226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835元,减半收取2418元,由被告山亿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35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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