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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吴卫传罚【202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湖州嘉洁口腔诊所使用未标注消毒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的消毒器械,属于未规范执行《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3
    决定机关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