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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10****08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9民初601号
    案号 (2019)冀02执217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1690207.58元。 二、被告唐山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其中:欠款金额9628292.44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欠款金额2061915.14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88元,由被告唐山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1941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动力煤储配有限公司负担167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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