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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市图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WLJB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1024民初148号
    案号 (2019)浙1024执3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台州仙居法院
    执行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曹秋松与被告连云港市图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于2018年8月13日签订的《土地租赁意向合同书》。 二、被告连云港市图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秋松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图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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