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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玲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1200MA****4X4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3378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玲龙工贸有限公司、高金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9120.7元,支付利息1520.94元,本息合计140641.64元;并以139120.7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0年8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玲龙工贸有限公司、高金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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