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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瑞斓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8****09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6583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97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瑞斓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朝辉返还成本资金2,400,000元。 二、被告天津瑞斓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朝辉支付销售利润403,515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天津瑞斓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张朝辉的上述债权仍应按照生效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协助义务。 四、驳回原告张朝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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