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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才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034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529号
    案号 (2015)渝一中法民执字第002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31
    发布日期 2015-05-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曰前向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2000万元及逾期未付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曰止)。 二、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泽俊所有的两台重庆市江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船舶(登记号码为400811000014、400812000021)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其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重庆渝合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粟坤所有的位于綦江县三江街道园通寺及綦江县古南街道城东路55号正宏花园CD栋1层31、36、42号、共4套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向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粟坤、张青对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粟坤、张青、郑泽俊于2015年3月20曰前支付原告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万元。 六、案件受理费143800元,减半收取71900元,由被告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粟坤、张青、郑泽俊负担(此款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重庆成卓建材有限公司、粟坤、张青、郑泽俊于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重庆渝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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