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张保市监处字〔2020〕000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制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行为及其从属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包装空隙率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该批次商品,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2.罚款3480元。上述两项合计384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12 |
决定机关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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