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10月23日10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周天舒、吴志鸣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荔枝酒店有限公司,在杭州西湖区西溪路616号西溪谷财富中心西侧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后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设置有四色垃圾桶收集容器,现场检查发现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中快递包装袋等非有害垃圾,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纸袋等非易腐垃圾。按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当日10时50分前完成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杭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证据材料1、2020年10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10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10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人基本身份信息。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8、前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杭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杭州荔枝酒店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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