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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锦之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63373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25民初3156号
    案号 (2019)豫0725执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19-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锦之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损失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众岩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98元,由被告河南锦之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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