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花卫公罚字[2020]第[1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2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05 |
决定机关 | 贵阳市花溪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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