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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50008****14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3061号
    案号 (2020)粤03执29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即应收账款(详见附件一: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回购价款合计93,382,892.65元及自2018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93,382,892.65元为基数,按照24%/年计算); 二、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3,959.46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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