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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050008****145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10175号
    案号 (2019)苏0682执4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如皋港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的堆存费226038元,并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天746元的标准,向原告如皋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堆存费。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二.原告如皋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债权以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堆放于原告处,由原告保管的煤渣4973.08吨,在被告欠付堆存费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元,财产保全费16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86元,由被告金银岛(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8958202565,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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