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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8499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6907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2472143.48元,给付截止2018年7月5日的利息145924.62元,并自2018年7月6日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承担利息至债务清偿止,承担律师费10380元; 二、原告对被告保证金账户(账号:70******6)内的银行存款2472143.48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72元,由被告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应偿还本息、律师费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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