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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8499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1民初8145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42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2
    发布日期 2018-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达仁鼎盛军民融合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借款700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原告对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持有的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杨云胜、杨星对原告行使质押权后未获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1800元,由被告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杨云胜、杨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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