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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8499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14820号
    案号 (2018)苏0509执4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7
    发布日期 2018-09-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奥贝膜业有限公司货款383207.24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以383207.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转账支付,请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苏州市奥贝膜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吴江运东开发区支行,账号:3220199768005150995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4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94元,由被告镇江博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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