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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妍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联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20079****8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4民初2156号
    案号 (2017)闽0504执9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04
    发布日期 2018-03-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中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承兑汇票垫款及利息合计9338266.39元,并分别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代偿金占用损失赔偿金(其中以代偿金1075063.29元为基数计付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代偿金1208321.51元为基数计付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代偿金1777499.7元为基数计付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代偿金5277381.89元为基数计付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二、厦门妍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迪豆化妆品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68元,由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厦门妍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迪豆化妆品有限公司、林联泉、许梅英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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