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东旅市监处〔202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在本案中,该批次的梅干菜制品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防腐剂含量为“未检出”,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该批次食品属于“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责令当事人对已使用食品外包装的标签、标识进行改正,已销售给经销商未销售给消费者的该批次食品可以自愿召回。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的规定,责令在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换包装袋后方可继续销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但该批次的梅干菜制品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防腐剂含量为“未检出”。我们认为当事人承诺了“不添加防腐剂”的事实,不属于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为防止上述存在瑕疵的梅干菜制品外包装再次流入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综合考虑上述违法情节,决定仅对未使用的外包装袋进行没收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包装袋瑕疵问题;2、没收未使用的标签、标识存在瑕疵的外包装袋11200个。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2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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