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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7851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03民初3760号
    案号 (2019)赣0103执48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纯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海洲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6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至该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林纯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海洲律师代理费8万元; 三、被告林俭、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汪海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568元,由被告林纯枢、林俭、江西长江啤酒有限公司负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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