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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翔晟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06****688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4137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16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6-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殷志文、孟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50927.49元、支付截至2020年3月16日的利息4489.63元、罚息4689.72元、复利183.69元,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殷志文、孟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万元;三、被告季鸿、苏州名威堡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翔晟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殷志文、孟建英所负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上第一、二项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诉讼费用合计3223元,由被告殷志文、孟建英负担,被告季鸿、名6威堡公司、翔晟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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