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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博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庞晓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0103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杭拱商初字第1588号
    案号 (2014)杭拱执民字第17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拱墅法院
    执行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7-31
    发布日期 2017-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鸿达五金桥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支付逾期罚息9416.11元(暂计算至2013年8月20日,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逾期罚息按编号为(2012)浙稠借字第1885101012702662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 二、被告杭州鸿达五金桥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行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2500元。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浙江博奥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昱辰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博奥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张明梁、庞晓霞、孙士兴、庞夏娟、孙文静对被告杭州鸿达五金桥架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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