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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860****588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508民初123号
    案号 (2021)苏0508执40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辉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53044.18元。二、驳回原告陈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陈辉负担300元,被告上海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97元。被告上海汉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陈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12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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