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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66****47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6民初2983号
    案号 (2021)苏0506执48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吴春莲于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关于苏州港龙财智商务广场5幢1-177号商铺的定购协议于2020年6月18日解除。二、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吴春莲双倍返还定金计40000元、返还首付款180620元及该款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三、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春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0元,由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均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14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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