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善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04号当事人:浙江嘉善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图敏(Mr.WichaiThawisin)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1月11日取得节能技改项目主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30421201600213号,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6787.73平方米(六层),当事人于2017年建造该主厂房的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主厂房内西侧局部增加了夹层,局部调整了平面布局等,主厂房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为7626.20平方米,超出许可面积838.47平方米。经勘查,当事人建造的上述建筑已建成,钢、钢混结构,层数为六层。经嘉兴市中测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该主厂房的建筑面积为7626.20平方米;另经嘉兴联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节能技改项目主厂房的建设工程造价评估价为10213556元。案发后,本机关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证,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经许可,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计人民币陆拾壹万贰仟捌佰壹拾叁元叁角陆分的罚款。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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