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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善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03号当事人:浙江嘉善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图敏(Mr.WichaiThawisin)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1998年5月擅自在嘉善县惠民街道衡山路8号内建造了门卫扩建,于2008年10月在上述地点建造了原汽机房、脱硫综合楼、干煤房扩建、机修车间厕所,于2008年10月至2019年8月在上述地点建造了1#锅炉出口烟道基座、1#除尘器基座、1#引风机基座、1#低低温省煤器基座等构筑物。案发后,本机关依法向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证,确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经许可,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嘉善县惠民街道衡山路8号建造门卫扩建、原汽机房、脱硫综合楼、干煤房扩建、机修车间厕所及1#锅炉出口烟道基座、1#除尘器基座、1#引风机基座、1#低低温省煤器基座等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反城乡规划管理,已构成无证建设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未造成严重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计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贰佰壹拾壹元柒角陆分的罚款。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至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5
    决定机关 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