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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22374****0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223民初1352号
    案号 (2021)内0223执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金额为3188528.6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则被告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公司应当按未开票金额÷1.13×13%的计算方式赔偿原告包头市宝鑫特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税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2元,减半收取34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丰达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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