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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市水罚字〔2021〕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六十日内补办取水许可的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限十日内拆除取水设施,封填取水工程);(3)处贰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6
    决定机关 大理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