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大市水罚字〔2021〕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六十日内补办取水许可的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限十日内拆除取水设施,封填取水工程);(3)处贰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6 |
决定机关 | 大理市水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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