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5060077****36X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306民初6318号、(2018)粤03民终21533号 |
案号 | (2019)粤0306执29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告王建平间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18年6月3日解除,该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 二、被告王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返还截至2018年7月2日的借款本金38208053.49元,并支付利息325535.66元、罚息1219.91元、复利1325.71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对被告王建平名下位于深圳市观澜街道观澜湖高尔夫大宅*蔓菲亚区D10栋房产(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第5000398257号)可行使抵押权,就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苗翠霞、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建平负担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建平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9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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