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明彩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关利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8165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民初字第14398号 |
案号 | (2016)京0115执43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446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4 |
发布日期 | 2016-11-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李娟与被告石家庄明彩商贸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至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石家庄明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娟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工资差额八千八百四十六元;三、被告石家庄明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娟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至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五万零五百四十九元六角四分;四、被告石家庄明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六千八百六十二元三角八分;五、驳回原告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石家庄明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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