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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00061****601W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新7103民初42号
    案号 (2019)新7103执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5-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24152元; 二、驳回原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3.04元、管辖权异议申请费70元、诉讼费用360元(原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已交纳),由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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