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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远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24466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初字第1273号
    案号 (2016)赣0102执1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3
    发布日期 2017-12-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货款1154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8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760元,由被告承担26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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