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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科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6528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49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0491执3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1
    发布日期 2018-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中欧创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75,000元及借期利息人民币70767.12元; 二、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中欧创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逾期利息(第一笔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1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本金人民币875,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24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创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珠海中欧创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珠海中欧创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1元,由原告珠海中欧创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08元,被告珠海亿威电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创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92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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