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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公(祥)行罚决字[2018]137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1109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11月9日上午,祥符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500号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雇佣工作人员陆**,但未将陆**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9
    决定机关 拱墅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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