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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三罚[2019]35
    违法行为类型 磐安县红日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在2018年1月-12月期间,你公司与衢州石松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在向孔铭购买电缆线的过程中,通过孔铭取得了衢州石松贸易有限公司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4633003-004,发票代码:3300174130,合计金额123461.54元、税额20988.46元、价税合计144450元。你公司将上述2份发票已于2018年3月入账并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20988.46元。导致少缴增值税款20988.46元,少缴城建税1049.42元,教育费附加629.6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19.77元。其行为属偷税。在2018年5月15日你公司对上述2份发票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20988.46元,城建税1049.42元,教育费附加629.6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419.77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偷税税款22037.88元(其中增值税款20988.46元、城建税款1049.42元)处以60%的罚款计13222.73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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