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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59****141K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11民初6013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产生的全部利息、违约金合计559150元;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4代偿款中的本金525366.04元;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代偿款中的本金10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中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计息方式:以10525366.04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6月30日;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中的本金1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中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计息方式: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以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中的本金1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中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51日,计息方式: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中的本金1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中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计息方式: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中的本金1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中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计息方式: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6若被告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逾期超过一个月偿还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未支付部分本金10%的违约金;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坦途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加压式捏炼机、顺丁橡胶称重压块包装线在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江苏坦途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朱晓芹、王济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95295元,减半收取47647.5元,由被告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坦途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朱晓芹、王济富以及保证人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履行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江苏道勤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7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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