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1159****14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657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22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695587.68元及利息(以468780.4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算、以286885.7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起算、以282952.7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算、以110025.0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算、以268716.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算、以20278227.4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以上均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000元;二、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45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9/1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确认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远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享有的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对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远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朱晓芹、王树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76.47元,由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远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朱晓芹、王树东对其中7515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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