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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59****141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1637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6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裕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961259.08元及自2018年11月3日起的罚息、复利(1、罚息以4983046.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89%计算;2、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89%计算;以上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和律师费50000元、保全费用5000元、保全保险费4500元;二、被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邦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7940元,由原告负担20500元,由二被告负担47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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