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1159****141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2766号 |
案号 | (2021)苏1311执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迁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源杰瑞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2785778元及利息(利息以27857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朱晓芹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朱晓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苏源杰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64元,由被告宿迁市宏源塑料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朱晓芹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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