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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66****5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执2596号
    案号 (2021)苏0925执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和孙开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华泰农民资金互助合5作社借款本金790万元,支付已结算的利息236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7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亭湖经济开发区华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60元,依法减半收取41680元,由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和孙开钧共同负担。限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银行汇款直接汇入本院账号[户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539169505881,开户行:中国银行盐城亭湖支行],汇款时需注明案号。如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依法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和孙开钧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和孙开钧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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