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90066****5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925执1901号 |
案号 | (2018)苏0925执恢4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3 |
发布日期 | 2019-06-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万元,承担该款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支付的20000元的律师费用。 二、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建湖东大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中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开钧、孙开勇、张小兵、孙开仲、孙为富、吕井荣、陈海法、刘秀琴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被告江苏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建湖东大机械有限公司、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中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开钧、孙开勇、张小兵、孙开仲、孙为富、吕井荣、陈海法、刘秀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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