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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小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0066****55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建商初字第00690号
    案号 (2017)苏0925执3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7-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建湖东大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承担该款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用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孙开钧、张小兵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中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孝华、吕井荣、孙开勇、孙为富对上述第一项中的100万元本息及律师费用10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区建军东路1734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9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7930元,由原告盐城市悦达汇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40元,被告建湖东大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德基置业有限公司、日照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中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小兵、孙开钧、王孝华、吕井荣、孙开勇、孙为富负担82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7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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