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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偃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02166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作出19000元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21
    决定机关 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吉卫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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