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2315****006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23民初1071号 |
| 案号 | (2021)赣0323执48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 发布日期 | 2021-07-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熊萍祥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向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22817元及罚息84517元,合计807334元,后续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卜敬之、张富兰、许勇华、卜利华、卜利军、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芦溪县华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3元,由被告熊萍祥、许勇华、卜敬之、张富兰、卜利华、卜利军、江西紫金江发汽车有限公司、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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