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32315****006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23民初1261号 |
| 案号 | (2021)赣0323执1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西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 二、被告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借款本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7日止的利息1629182.47元,后续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10.179%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三、如果被告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向原告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277项机器设备(详见萍乡市国审资产评估事务所萍国审评报字[2016]第35号资产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并就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04元,由被告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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