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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2315****006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3民终714号
    案号 (2019)赣0323执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2018)赣032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即:1、解除原告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贤统之间的劳动关系。2、原告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王贤统支付拖欠工资27616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二项共计45616元。) 二、被上诉人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向上诉人王贤统支付加付赔偿金13808元。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15元,由被上诉人萍乡市江发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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