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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自然资规执罚〔2019〕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破坏性采矿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玉自然资规执罚〔2019〕002号被处罚人:玉环市芦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宝水性别:男,身份证号:332627********2310,住址:芦浦镇井头村井头街27号电话:13819615959你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经审批取得玉环县芦浦镇石子岙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2018年9月办理了延续手续,有效期至2019年9月。2018年5月开始,由于要开通一条临时上山便道,炸掉了部分台阶,造成了矿区北侧超边坡开采。根据《2018年矿山储量年报》,超边坡开采量12.7万吨。因此,你公司超边坡开采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破坏性采矿行为。参照《玉环市坎门中心渔港机械设备停放场工程玉环市坎门街道花岩礁村面前山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价最高价为2.35元/吨。经核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为29845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2019年3月19日受委托人李红军调查笔录;2、《2018年矿山储量年报》;3、《玉环市坎门中心渔港机械设备停放场工程玉环市坎门街道花岩礁村面前山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价。我局已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听证告知,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罚款,计人民币149225元。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十五日内全额缴纳罚款149225元至中国农业银行玉环市支行(账户:19935101040022465),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环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玉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5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30
    决定机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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