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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市永亨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晓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545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1)金婺商初字第00326号
    案号 (2012)金婺执民字第01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2-05-17
    发布日期 2014-12-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吴士珠与被告金华市永亨物资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日签订的《金华市永亨国际购物广场铺位预定协议书》; 二、被告金华市永亨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双倍返还原告吴士珠定金1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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