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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7****78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深国仲裁5797号
    案号 (2020)粤03执6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1-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5606777】。综上,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受让申请人持有的300万份康居光明四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第二被申请人协助配合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转让第(一)项裁决项所确定的基金份额; (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基金份额的受让价款人民币 3,048,520.54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期间的收益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加上以人民币3,048,520.5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9月26日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70,000元; (六)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2,46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62,469元,第一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62,469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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